「醫殯分流」的解決方案 作者 范班超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生死與健康心理諮商系 兼任講師 北京中央民族大學民俗專業博士 介紹 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 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;並不得拒絕使用 前項劃設之空間。並且於民國一百年修法新 增第 65 條:醫院不得附設殮、殯、奠、祭 設施。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、 殯、奠、祭設施,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 續使用五年 (至 106.7),並不得擴大其規模; 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閱讀完整內容